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
    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九條票券金融公司簡介應記載事項及第十九條財務概況應記載
    事項之刪除,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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