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出席代表大會車馬費之支給標準,由各該社視其業務
區域範圍,並衡酌當地實際情況訂定實施,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社員代表大會當日議案未能討論完畢,經決議通過擇期繼續開會,視為同
一次會議,其發給出席車馬費,應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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