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
  之下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
      小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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