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 之下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 小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