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二、保管有價證券場地及設備事項。
三、有價證券保管及帳簿劃撥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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