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兼營期貨結
算機構業務者,其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者,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
計算。
第一項最低出資額標準,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交易所
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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