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
報告,並檢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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