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臺灣存託憑
證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名單如下
:
(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
(二)美國證券交易所(美國)。
(三)那斯達克證券市場(美國)。
(四)倫敦證券交易所(英國)。
(五)德意志證券交易所(德國)。
(六)巴黎證券交易所(法國)。
(七)義大利證券交易所(義大利)。
(八)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荷蘭)。
(九)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加拿大)。
(十)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
(十一)東京證券交易所(日本)。
(十二)大阪證券交易所(日本)。
(十三)日本店頭市場(日本)。
(十四)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新加坡)。
(十五)吉隆坡證券交易所(馬來西亞)。
(十六)泰國證券交易所(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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