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
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
識。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
、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
,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專責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
    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
    取得結業證書。但由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或法令遵循人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
    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
    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前項之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
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
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
,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五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
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
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
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立法理由〕
一、參酌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明定員工遴選及任用應檢視其是否具廉正品格及相關專業,爰訂定
    第一項。
二、為確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
    單位之主管、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具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之專業,參酌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
    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明定該等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在職訓練之最低訓
    練時數,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有關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另規定其
    相關訓練規定,爰訂定第四項。
四、鑑於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人員外,金融機構董事應對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負最終責任,監察人亦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職責
    ,總經理則應督導各單位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並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另一般業務人員、法遵人員及稽核人員亦負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相關義務,爰訂定該等人員亦應依其業務性質,安排適當內容及時
    數之在職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
    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爰訂定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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