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網際網路等
  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為之。
  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證券商業務人員依據委
  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前二項代理人應先取得委託人之委任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
  證上簽章。
  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記錄,以憑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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