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網際網路等
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為之。
當面委託者,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證券商業務人員依據委
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前二項代理人應先取得委託人之委任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
證上簽章。
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記錄,以憑核對。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