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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 行為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為單 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 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境外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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