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依其與期貨交易人受託契約約定,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之全部
部位後,期貨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為負數時,本公會會員應立即通知期貨
交易人於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倘期貨交易人未於限期內補足者,本
公會會員得逕向期交所申請領取該期貨交易人繳存於期交所抵繳專戶之抵
繳證券,或逕自本公會會員抵繳專戶領取該期貨交易人繳存之抵繳證券,
並依本規則規定處分。
本公會會員依前項規定向期交所申請領取或逕自領取其抵繳專戶之抵繳證
券,其數量與價值,以補足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負數之必要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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