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之委員於審議案件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力求迴避,並主 動向本公會申報: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人者。 二、本人為該申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該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四、其他與該申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