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委員會組織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之委員於審議案件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力求迴避,並主
動向本公會申報: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人者。
二、本人為該申請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該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四、其他與該申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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