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十分起,每五秒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但依本
中心章則規定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其零股交易依原間隔時間撮合
成交。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
下列原則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
    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
    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
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
先順序。
〔立法理由〕
為提高盤中零股交易效率,撮合間隔時間由原先1分鐘縮短至5秒鐘,爰配
合修正零股交易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