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分
)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及交
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
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應依據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
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
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內部風險評
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四、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
、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
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內部控制流程: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
角色與責任。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偵測情境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
六、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 /已進行之交
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否,均
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惟並非詳盡無遺,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
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
等,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本身之表徵,以辨識出
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警示交易。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
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
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
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
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
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認為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
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
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
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九、就附錄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須建立
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亦應以其他方式協助
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輔助並不
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有能力識別出疑
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執行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
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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