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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從業人員如出具承諾(承諾書如附件C),本人及其配偶帳戶除沖銷到 職前持有之期貨交易部位外,不於在職期間從事期貨交易或買賣上市、 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者,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附件C-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不於在職期間從事期貨相關交易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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