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代表產生方式為:一、票券金融公司指派會員代表七人。二、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指派會員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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