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經本中心退件者,得自退件通知發函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 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發行人之申復理由,應以退件理由有誤為限。
配合本中心訂定之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有關資格認可 申請申復請求時限之起始日,由「文到次日」修正為「退件通知發函之次 日」,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