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宜推動由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文化,透過治理單位與高階管理
階層明確的風險管理聲明與承諾、設置並支持風險管理單位、提供全體員
工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等方式,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入至日常決策及營運
活動中,形塑全方位的企業風險管理文化。
〔立法理由〕
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 COSO ERM 2017、ISO 31000:2018,及我
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風險文化為企業是否能有效推動
並發揮風險管理之關鍵要素,爰明訂企業強化風險文化之可實施具體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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