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經理人應遵循事業所訂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至少包括下
列各款:
一、事業應建立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連
    接之防火牆機制。經理人應遵循事業所訂定之網路使用規範且不得下
    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用程式。
二、經理人使用事業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
    電腦或其他相類似產品),於使用網路時應遵循事業所訂定之網路使
    用規範。
三、經理人使用非事業所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事業許可始得
    使用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事業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接收
    訊息之替代作法,且因替代作法提供電話機為通訊管道者,應於台股
    交易時段錄音且其錄音保存期限應至少為五年。
四、有關前款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事業應建
    立紀錄,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經理人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
    交付保管之情形)亦應記錄原因,相關紀錄皆應留存備查。
〔立法理由〕
為避免經理人使用或洩漏其運用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及交易時所
得知之訊息,參考經理守則第六點第(五)款與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二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
範,爰明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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