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存保公司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
不列入前項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
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
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
算。
〔立法理由〕 一、參照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法第七條訂定。
二、規範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上限。
三、因應我國少子化現象,積極鼓勵所屬女性員工生育,爰參酌現行公務
人員年終考績作法,於年度考核內請娩假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而請流
產假日數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其考核自存保公司受考人數扣除,且不
列入存保公司考核考列甲等人數計算,並以其平時工作表現為考核評
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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