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申請人應提出資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以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者另應說明財務與信用紀錄及狀況。申請人於其財務計畫中
,就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提出未來九年之財務規劃,檢附文件
如下:
一、預估未來九年之損益表。
二、預估未來九年之資產負債表。
三、預估未來九年之現金流量表。
四、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運用表。
五、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來源表。
六、財務分析表。
〔立法理由〕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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