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
    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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