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
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立法理由〕
明定請求人免遷移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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