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589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109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電信管理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
建設,兼顧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電信基礎設施使用或通過之土地、建築
物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權利,爰導入電信管理法革新之管理思維,
經參考現行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訂定「電信
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本辦法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共分四章,十五條
,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用詞定義(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請求遷移電信線路應備文件、協商程序、費用負擔原則及計算方式(
    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三、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賠償責任及賠償費用計算方式(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