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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走私不報罪)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 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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