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
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
本部。
〔立法理由〕
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實際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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