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主管就本機關具有升
  等任用資格人員,造列清冊,並檢同有關資料,簽報本機關長官交付甄
  審。
  各機關職務出缺,遴補人選以具有該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為原則
  ,如無適當人選,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甄審同官等內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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