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合於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定才能特殊優異條 件擬任主管職務者,其屬簡任官等職務應報經主管院核准;其屬薦任官 等職務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其屬委 任官等職務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試用之主管人員,經機關首長考查其成績不良,應調整為非主管職 務者,其報核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