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務歸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
  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
  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
  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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