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 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 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 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