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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 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 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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