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
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
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三條規
定重新核算,辦理補繳或退還退撫基金費用差額。
〔立法理由〕 一、參照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補繳退撫新制實施後之
義務役年資退撫基金費用後,申請人初任俸點薪級變更之補繳或退還
退撫基金費用差額程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相關條文
現行退撫基金補繳辦法
第七條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
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
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
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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