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
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
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
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