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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除依法令辦理之保險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 投保額外保險。 公教員工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 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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