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後,除依法令辦理之保險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
  投保額外保險。
  公教員工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
  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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