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召集人推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費稽核委員會、整飭紀律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糾彈案件暨院會決議
  案辦理進度檢查委員會、公報編審委員會、圖書資料管理委員會、法規
  研究委員會、實錄編輯委員會、及審計研究委員會等各特種委員會委員
  ,應於每年年度總檢討會議期間先行選舉,由秘書處印發各當選委員名
  單,於年度總檢討會議閉幕前推選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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