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事項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
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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