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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對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輔導情形專案列管,並定期實 施檢查。 前項檢查應作成紀錄,其有違規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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