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藥推銷人員經解僱或註銷合格證書時,僱用之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
  ,應於三十日內將其身分證明或合格證書收回繳還建設局註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