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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農藥推銷人員經解僱或註銷合格證書時,僱用之農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 ,應於三十日內將其身分證明或合格證書收回繳還建設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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