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動保處應於收到申請補助案件三十日內作成審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 者。但申請補助案件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申請補助案件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者補正完成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