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動保處應於收到申請補助案件三十日內作成審查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
者。但申請補助案件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申請補助案件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者補正完成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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