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動保處應於罰鍰實收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未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三、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四、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五、以言詞檢舉,拒絕配合製作紀錄。
六、檢舉前,已由動保處調查、處理之案件。
七、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八、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同一檢舉案件,經依前項發給獎金後,不再重複發給、追回或變更。但裁
處罰鍰處分之撤銷、廢止或變更,可歸責於檢舉人,或為檢舉人對動保處
所隱匿者,其已領取之獎金,動保處得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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