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分發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登記分發區。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分發對象
(一)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
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
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者。
(四)前三目之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
選定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
三、辦理原則
(一)各高中應依據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
(二)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分數參加登記分
發入學。但以第二次報名時選擇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者為限。
四、組織分工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各高中應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其組織及工作內容由該委員會訂定之。必要時,各
高中及職業學校得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五、分發名額
各高中提供分發之名額,不得低於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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