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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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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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包含登記分發入學、申請入學及甄選入
學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同等學力,指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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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高中)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時,應
成立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計畫或簡章,明定招生方
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送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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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之招生,除應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得依學校特色及校務發展,
自行就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方式選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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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未獲錄取者,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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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分發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登記分發區。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分發對象
(一)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
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
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者。
(四)前三目之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
選定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
三、辦理原則
(一)各高中應依據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
(二)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分數參加登記分
發入學。但以第二次報名時選擇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者為限。
四、組織分工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各高中應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其組織及工作內容由該委員會訂定之。必要時,各
高中及職業學校得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五、分發名額
各高中提供分發之名額,不得低於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
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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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甄選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甄選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甄選入學之區域。但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甄選對象
甄選入學區域內之國民中學畢業學生或同等學力或符合「資賦優異
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已取得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定甄選條件,報
名參加甄選入學。
三、辦理原則
(一)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得依其志願及各高中所定甄選條件,選定單一學校報名。
(二)高中辦理甄選
1.各高中於甄選招生簡章中,明定學生報名該校條件。
2.各高中辦理入學甄選工作,應先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
驗分數訂定基本條件或採計方式,作為該校甄選入學第一階
段成績。
3.各高中得辦理第二階段甄選,惟限為非一般學科測驗。
4.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成績之採計內容、採計比例及加權方式
,應規定於各高中招生簡章中。
四、組織分工
參加甄選入學之各高中(得含高職附設普通科)應組成甄選入學委
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計畫及作業程序,據以辦理甄選入學招生工作
。
五、甄選名額
各高中得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但其名額與申請入學及第十條所定方
式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過各校當年度經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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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申請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申請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申請入學之區域。但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申請對象
申請區域內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或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
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定
之申請入學條件,向所選高中提出入學申請。
三、辦理原則
(一)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得依其志願自行選擇高中申請入學。但申請學校以一至三
所學校為限。
(二)高中自主選才
各高中應以學生在校學習表現(如特殊才能、優良品德、服務
表現、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等)或兼採國民中學學生基
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入學審查依據,不再辦理任何甄試。但認為
必要時,得要求學生提供各項學習表現資料並進行說明,以供
審查評選。
四、組織分工
參加申請入學之各高中(含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應組成聯合申請
入學委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計畫及作業程序,據以辦理申請入學招
生工作。
五、申請入學名額
各高中得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但其名額與甄選入學及第十條所定方
式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過各校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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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入學」、「自願就學輔導方案」、「數理、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鑑定安置」、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等招生方式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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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招生試務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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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時,得不足額錄取。其餘額應納入
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最後不足之缺額得繼續辦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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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學之招生得自行決定單獨辦理或參加聯合招生。但其辦理方
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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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辦理各項招生入學作業得酌收報名費,報名費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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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中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各項入學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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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管機關管轄之各高中,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參加各高中聯合招生
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項招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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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相關辦理時程及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另訂實施計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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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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