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包含登記分發入學、申請入學及甄選入
  學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同等學力,指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款情形。

  臺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高中)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時,應
  成立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計畫或簡章,明定招生方
  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送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各高中之招生,除應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得依學校特色及校務發展,
  自行就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方式選擇辦理。

  學生參加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未獲錄取者,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各高中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分發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登記分發區。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分發對象
    (一)各地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
          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
          及升學辦法」之規定,並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
          者。
    (四)前三目之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
          選定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
  三、辦理原則
    (一)各高中應依據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
    (二)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之學生,可擇較優一次分數參加登記分
          發入學。但以第二次報名時選擇臺北區為登記分發區者為限。
  四、組織分工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之各高中應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辦理
      登記分發作業。其組織及工作內容由該委員會訂定之。必要時,各
      高中及職業學校得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五、分發名額
      各高中提供分發之名額,不得低於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
      百分之五十。

  各高中辦理甄選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甄選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甄選入學之區域。但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甄選對象
      甄選入學區域內之國民中學畢業學生或同等學力或符合「資賦優異
      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已取得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定甄選條件,報
      名參加甄選入學。
  三、辦理原則
    (一)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得依其志願及各高中所定甄選條件,選定單一學校報名。
    (二)高中辦理甄選
          1.各高中於甄選招生簡章中,明定學生報名該校條件。
          2.各高中辦理入學甄選工作,應先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
            驗分數訂定基本條件或採計方式,作為該校甄選入學第一階
            段成績。
          3.各高中得辦理第二階段甄選,惟限為非一般學科測驗。
          4.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成績之採計內容、採計比例及加權方式
            ,應規定於各高中招生簡章中。
  四、組織分工
      參加甄選入學之各高中(得含高職附設普通科)應組成甄選入學委
      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計畫及作業程序,據以辦理甄選入學招生工作
      。
  五、甄選名額
      各高中得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但其名額與申請入學及第十條所定方
      式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過各校當年度經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各高中辦理申請入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申請區域
      以臺北市及教育部規定之縣市為申請入學之區域。但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予調整之,並於相當期間前公告。
  二、申請對象
      申請區域內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或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
      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定
      之申請入學條件,向所選高中提出入學申請。
  三、辦理原則
    (一)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得依其志願自行選擇高中申請入學。但申請學校以一至三
          所學校為限。
    (二)高中自主選才
          各高中應以學生在校學習表現(如特殊才能、優良品德、服務
          表現、藝能表現、綜合表現......等)或兼採國民中學學生基
          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入學審查依據,不再辦理任何甄試。但認為
          必要時,得要求學生提供各項學習表現資料並進行說明,以供
          審查評選。
  四、組織分工
      參加申請入學之各高中(含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應組成聯合申請
      入學委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計畫及作業程序,據以辦理申請入學招
      生工作。
  五、申請入學名額
      各高中得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但其名額與甄選入學及第十條所定方
      式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過各校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五十。

  「直升入學」、「自願就學輔導方案」、「數理、音樂、美術、舞蹈、
  戲劇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鑑定安置」、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等招生方式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各高中辦理招生試務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各高中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時,得不足額錄取。其餘額應納入
  登記分發入學名額,最後不足之缺額得繼續辦理招生。

  私立高級中學之招生得自行決定單獨辦理或參加聯合招生。但其辦理方
  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各高中辦理各項招生入學作業得酌收報名費,報名費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各高中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各項入學試務工作。

  非主管機關管轄之各高中,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參加各高中聯合招生
  委員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項招生作業。

  本辦法相關辦理時程及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另訂實施計畫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