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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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