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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