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召 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申評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 員職務,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