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召
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申評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
員職務,並依前條規定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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