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學生學籍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學籍文號及學生照片。
二、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
    僑居地、外國學生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三、家長或監護人姓名、關係、年齡、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
    父母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四、入學身分別、學歷及入學年月日。
五、異動紀錄,含轉學、轉科(部)、重讀、延修、休學及復學等紀錄。
六、成績紀錄。
七、畢業年月。
八、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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