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
  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
  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
  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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