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 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 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 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