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類別設置各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等事項,並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前項各小組成員由本會委員及視實際需要邀請之學者專家、教師、特殊教
育學生家長團體代表共三人至七人組成,並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產
生。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小組會議
時,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各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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