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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 開學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前條第二項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 期應於四月十五日以前送教育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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