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
開學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前條第二項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
期應於四月十五日以前送教育局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