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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及減授課節數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除幼兒園及特教學校幼兒部之特殊 教育教師,應依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每週協同教學 節數不得少於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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