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有二條以上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須予調整時,主管機關得
  視經營績效、服務水準及乘客實際需要等,調整其中一條或多條路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