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二、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三、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
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
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
一、承辦科室人員。
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
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
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
職。複審小組審查補助案件,關於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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